有重大過錯的勞動者,能否索要二倍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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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7-04-14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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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自2016年8月1日開始在A公司擔任駕駛員。同年11月,陳某駕駛A公司車輛時,因強行超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和公司車輛損失,陳某對事故負全責。A公司為處理這起交通事故花費了3萬多元。為此,A公司對吐某進行全公司通報批評,陳某不辭而別。 2017年1月,陳某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 處理結果 仲裁院結合陳某造成的損失和A公司應支付的款項,依照法律規定調解了該案件。 案例評析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A公司有個問題想不通: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是陳某才工作3個月,且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對這樣的員工,公司認為,要給他支付二倍工資太不公平。 針對A公司的疑惑,仲裁員耐心做了釋法工作: 首先,A公司沒有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顯示了公司管理的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對此規定的懲罰性條款,是為了督促企業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陳某工作了3個月,A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適用上述條款。 陳某給A公司造成損失是源于其個人工作中的過錯,與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因果關系,不是A公司減輕或免除支付二倍工資責任的情形。 其次,陳某給A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與A公司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兩者法律適用不一樣。 前者針對造成A公司損失的部分,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針對造成第三人損失的部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A公司賠償第三人損失后,可依據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陳某賠償。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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