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中的“三工”應這樣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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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7-06-04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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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最基本的一種情形。 有時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合法的加班期間以及單位違法延長工時的期間,都屬于工作時間。 “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傷害。 二、“三工”的核心原則 確定職工因“三工”原因受傷,應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聯系在一起綜合考慮,只要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37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情形,都應認定工傷。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不用考慮前兩個要素,認定工傷。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如玩耍、干私事中受傷,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等,均不能認定工傷。 三、“三工”的特殊情況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此時不受交通事故責任的限制。職工正常工作、因公外出期間駕駛或乘坐車輛發生事故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這幾種情況下,千萬不要與“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責任條件混淆了。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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