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新文件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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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9-04-30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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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哨位君參加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稿)的說明通氣會。 是的,退役士兵關注的社會保險問題,中央文件來了!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這個《意見》抓住下崗失業等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旨在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接續政策,使他們得到黨和政府的關愛和優待,以體現社會尊崇。 《意見》主要措施 【此處劃重點】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適用以下政策。 (一)允許參保和補繳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 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 為首次參保時間; 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后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參保后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二)補繳責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 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上述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承擔,安置地省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 對于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三)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四)參保和補繳手續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將相關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權威解讀 1、為什么要出臺《意見》? 答:2011年以前,依據國家戶籍制度管理規定及其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退役士兵安置區分城鄉,采取安排工作和回鄉務農等方式,基本保證了大多數人員的就業和生活。但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的集中調整,出現了就業渠道變窄、崗位資源較少和較大規模的下崗情況,部分退役士兵在養老、醫療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為保證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與服役貢獻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下發了《意見》,以解決他們養老、醫療等方面的后顧之憂。 2. 哪些退役士兵在《意見》保障范圍內? 答:考慮到出現社會保險中斷繳費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 按照當時國家層面確定的安置政策,轉業志愿兵(士官)和城鎮義務兵等人員應由政府安排工作,他們中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員,回到地方后因為種種原因沒有穩定就業和穩定收入來源,屬于政策保障范疇。 3. 首次參保時間如何認定? 答:根據相關規定,《意見》進一步明確,符合政策保障范疇人員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這一規定對接了安置政策和現行社會保險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這些人員的切身利益。 4. 對繳費年限有何規定? 答:《意見》規定,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后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5. 對補繳年限有何規定? 答:《意見》規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疇人員參保后繳費中斷的,可以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并免收滯納金。 6. 由誰來補繳費用? 答:《意見》明確了補繳責任主體,按照規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疇人員補繳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7. 單位和個人無力補繳怎么辦? 答:《意見》規定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對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個人繳納部分予以適當補助。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8. 繳費基數是多少? 答:《意見》規定,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分別為補繳時安置地和參保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當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9. 補繳手續怎么辦? 答:本著便于操作,讓服務保障對象少跑路的原則,《意見》提出,符合政策保障范疇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相關部門分不同情況,對退役信息、參保信息、單位和個人困難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后,分類為符合政策保障條件人員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10. 補繳后仍達不到領取待遇條件怎么辦? 答:《意見》的基本原則是按照服役年限,對符合保障條件對象斷保情況予以幫扶援助,這體現了對退役士兵服役貢獻的褒獎。同時,國家也鼓勵退役士兵通過個人努力,充分享受國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二是對服役時間短,相對年輕人員,國家明確要求各地通過教育培訓、推薦就業、扶持創業等方式,幫助他們就業創業,以解決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 三是年齡偏大、扶持后仍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崗位幫扶就業,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 11. 補繳工作涉及時間跨度大、人員類別多,有些情形該如何甄別鑒定? 《意見》實施后,將重點通過建立部門會商機制,借助信息化手段等,對符合保障條件人員的服役信息、退役情形、參保情形、生活困難情況以及原安置單位目前狀況進行甄別鑒定,確保不發生錯保漏保情況。 涉及到的單位部門和符合保障條件對象也要準確理解和執行政策,切實履行好權利和義務,有能力的要主動承擔相關費用。特別是符合保障條件對象要據實提供參保信息,如果因為信息不全造成重復繳費,不僅不能提高待遇標準,還會增加個人繳費負擔。 這是退役軍人事務部以退役軍人工作為中心的一個具體實踐。 希望各地能把這件好事兒辦好,愿退役軍人都能體面、有尊嚴地生活,愿我們在這個民族復興的時代,有更大的貢獻和作為!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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